1. 本协议中所称的"甲方"
本协议中所称的"甲方"包括甲方本身以及使用一牧通平台相关系统的所有甲方人员(包括管理员以及以固定身份或非固定身份使用一牧通平台相关系统的甲方人员)。
2. 定义
2.1 个人信息
本协议所称"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2.2 甲方信息
本协议所称"甲方信息"是指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的与甲方相关的个人信息以及其他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注册账号信息(如甲方名称、住所等)、甲方使用一牧通平台相关系统产生的信息(如硬件设备信息等)、甲方向乙方提供或乙方经甲方同意而主动收集的信息。
2.3 服务期间
本协议所称"服务期间"是指甲方通过互联网合法使用乙方一牧通平台相关系统的期间。
3. 甲方信息的收集
3.1
在提供服务期间,乙方将依据适用数据保护法律及本协议约定持续不断地收集和使用甲方信息,但甲方在系统使用之前明确拒绝乙方收集信息并获得乙方确认的除外。
3.2
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收集甲方信息,但乙方不承担因甲方拒绝收集信息所产生的后果以及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影响系统正常使用的后果)。
3.3
在服务终止或到期时,乙方将同时终止收集甲方信息,但乙方对已经收集的甲方信息(甲方个人信息除外)享有永久保存和根据适用数据保护法律以及本协议的规定使用的权利,甲方在此同意向乙方授予该等保存和使用的权利。
4. 甲方信息的使用
4.1
除非甲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不同意使用,乙方可以为维护一牧通平台相关系统的正常运行,改进及优化一牧通平台相关系统以及乙方的服务,以及其他非商业目的处理甲方信息。
4.2
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外披露收集的甲方信息。但以下情形除外:
- 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有关的;
- 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有关的;
- 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有关的;
- 依照法律法规或政策、中国境内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或中国境内的司法机关以命令、裁决、裁定、判决等方式要求予以公开或披露的;
- 非由于乙方过错行为已被或将被公众知悉的甲方信息。
4.3
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根据适用数据保护法律规定,乙方可以以合理(包括有偿使用)的方式处理甲方信息。
4.4
乙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直接使用收集的甲方信息,但未履行本协议进行的使用除外。
5. 乙方的承诺和保证
5.1
乙方严格按照履行本协议中规定的使用方式和甲方的书面指示来处理甲方信息。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超出本协议范围基于其他任何目的处理甲方信息。
5.2
除非甲方书面同意或根据适用数据保护法律规定,乙方不得基于任何目的将甲方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转让、传输或共享。尽管有前述约定,乙方集团公司内部可以自由处理甲方信息,前提是乙方集团公司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5.3
乙方应当将甲方信息存储在中国境内,除非1)已经取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和2)已经采取满足适用数据保护法律规定的相关措施和安全评估,乙方不得向中国大陆以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甲方信息,也不得批准该等跨境数据传输。
5.4
乙方应采取适用数据保护法律规定要求的安全措施来保护甲方信息,防止甲方信息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甲方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数据安全事件")。在发生上述数据安全事件时,乙方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并及时告知甲方。若因乙方故意导致发生数据安全事件侵害甲方或其他第三方权益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就甲方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5
经甲方书面要求,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行使其在适用数据保护法律规定下享有的查询、复制、更正甲方信息的权利。
6. 违约处理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处理甲方信息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改正。
7. 补充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该等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 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